【案情经过】
自2023年1月起,被告人赵X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引流,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以合并发送“聊天记录”的形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被告人裴X系赵X丈夫,其明知妻子贩卖淫秽视频,仍提供本人微信账号帮助收取钱款,违法所得由二人共同花销。经查,自2023年6月起,赵X共计向27人传播淫秽视频754部,通过网络平台直播提现收入4.7万余元,二人自认通过贩卖淫秽视频获利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赵X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判处裴X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数量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首先,关于贩卖视频数量,辩护人提出发送的视频多为重复,不应简单累计;其次,关于违法所得,辩护人主张应扣除正常直播打赏收入,认定实际获利为1100余元;最后,关于量刑档次,辩护人认为赵X采用非公开传播方式,范围较小,且系初犯、已退缴赃款,不应单纯以数量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于裴X,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向不同受众发送相同视频应累计计算,但向同一受众重复发送的20部予以扣除,最终认定贩卖数量为754部。关于违法所得,因现有证据无法将非法收入与合法收入剥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违法所得为1200余元。法院指出,赵X虽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传播,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传播范围较小且未涉及未成年人,仅以数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裴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赵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裴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余元,没收作案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