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2月3日,被告韩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X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每月按借款总额的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韩X偿还了借款本金7万元,并就剩余的8万元本金向原告表示续借,双方口头达成续借合意,但未重新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本息,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7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2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李X委托曹健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曹健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借款合同、收条等关键证据,明确了诉讼请求,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了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在审理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其一,在双方未签订书面续借合同的情形下,剩余的8万元借款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曹健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续借合同,但结合前期的借款合同、收条以及被告偿还部分本金的行为,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口头续借合意的真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其二,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具体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主张,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合法合理。其三,被告提出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愿分期偿还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律师在庭审中明确,被告的履行能力问题不能成为免除或迟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的合法抗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额偿还。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曹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X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2.2万余元,以及自2017年8月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由被告韩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