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杜X经案外人焦X介绍,将其所有的挖掘机出租给被告郑某用于工地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挖掘机施工费为每月3.5万余元,工程结束后结清。2018年6月8日至同年11月23日,原告雇佣司机于X驾驶挖掘机在被告工地施工五个半月。施工期间,被告仅向原告妻子管X支付施工费1.9万余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杜X委托曹健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施工费17.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曹健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了挖掘机合格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工本及转账明细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约定的挖掘机施工费标准;二是被告实际欠付的施工费金额及已付款项的认定。
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辩称,其系向原告妻子管X租用挖掘机,约定租金为每月3万元。除已支付的1.9万余元外,被告还先后支付了9万元租金,并为原告垫付挖掘机配件维修费九千余元。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已支付9万元事实坚决不予认可,双方对已付款项及维修费垫付情况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关于施工费标准,原告主张每月3.5万余元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以被告认可的每月3万元为准。关于已付款项,被告主张另支付9万元,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能达到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已支付1.9万余元,并扣除其实际垫付的维修费九千余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杜X挖掘机施工费13.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一千四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