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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曹健律师代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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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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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曹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劳动仲裁败诉的不利局面,曹健律师迅速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确立以“人身依附性”和“用工合意”为核心的抗辩策略。在庭审中,曹健律师紧扣付某工作临时性、辅助性及按日计酬等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主张,成功说服一审、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不仅成功逆转仲裁结果,更妥善化解了企业的用工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付X经吴某介绍,前往某公司开发的某度假村库房进行屋顶防水作业,双方约定工资按日计算,工期为5天。施工期间,付X不慎从自行搭建的架子上摔落受伤。事后,付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认定付X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委托曹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X提供的是临时性、辅助性劳务,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性,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付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付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付X上诉主张: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具备用工资质,双方主体适格;其在工作期间受某公司管理人员指挥、调度及考勤,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某公司辩称:双方从用工持续性、人身从属性、工资发放等方面均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某公司不回避劳务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曹健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指出,双方仅为提供劳务与获得报酬的平等民事关系,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与人身依附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综合考量主体资格、业务相关性、人身依附性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付X到某公司开发的某度假村库房进行屋顶防水作业,工资按日计算,工期5天,其提供的是一定工程量的、临时性、辅助性劳务,双方协商的主要是提供劳务与获得报酬的事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依附性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付X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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