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金X、包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4年1月29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金X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29日至2027年1月27日。办理贷款时,金X与包X系夫妻关系,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某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叶建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26年3月17日的利息六千余元,并支付后续的罚息、复利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二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应当提前解除;二是案涉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某银行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条件。同时,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X、包X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违约事实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均无异议,双方主要就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金X、包X分期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具体分期方案为:于2026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于2027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于2028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于2030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以及全部贷款罚息、复利。二、被告金X、包X于2026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某银行律师费二千元及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三、如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