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于2015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某平台业务员,负责拓展签约门店。2025年9月,某公司以杨X存在虚假建店等严重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合同。杨X不服,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加班费七万余元等。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3万元,驳回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杨X诉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及各项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某公司诉请无需支付经济补偿6.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杨X主张的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杨X拓展的某烧烤店、某水饺店存在虚假建店,注册手机号非店内人员所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属合法解除。杨X则辩称手机号系向店内人员获取,平台已审核通过,不存在欺诈。
关于加班费,杨X提交了系统加班通知、工作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某公司则辩称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未安排加班,且部分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杨X按平台要求上传资料并审核通过,新建店面亦下单成功,已完成建店。平台未要求必须使用法定代表人手机号注册,杨X未审查手机号持有人身份不存在过错,某公司主张其恶意欺诈不能成立。且杨X工作十余年,案涉建店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明显过重,属违法解除。法院综合杨X工作年限和工资数额,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万余元。
关于加班费,杨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直接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杨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万余元,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