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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浩律师代理彭XX等健康权纠纷案改判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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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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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郭子浩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通过调取国家标准及现场勘验视频,有力证明了某小学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成功将校方的责任比例从15%提升至25%。同时,深入剖析受害人罗某宏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促使法院认定受害人自担15%责任。郭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庭审辩论,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赔偿金额,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罗XX与彭XX系某小学同班同学。课间休息时,两人在沙坑平行梯玩耍。罗XX在平行梯底下系鞋带时,彭XX在梯上向前爬行不慎踢到罗XX,致其失去平衡手部受伤。罗XX经某医院治疗,后被某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罗XX起诉彭XX及其父母彭XX、王XX,以及某小学,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彭XX承担85%责任,某小学承担15%责任。彭XX、王XX某不服,委托郭子浩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罗XX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划分是否恰当。郭子浩律师在二审中提交国家标准及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某小学平行梯跌落空间存在水泥挡土墙,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某小学应承担更大责任;同时主张罗XX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行梯下系鞋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X在攀爬坠落区域停留系鞋带,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某小学未及时制止学生擅自使用体育器材,且沙坑旁水泥砌墙高出沙面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职责。最终法院改判彭XX承担60%责任,赔偿6.4万余元;某小学承担25%责任,赔偿2.7万余元;罗XX自担1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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