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X与赵XX、许XX通过某经纪公司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过户及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赵XX、许XX遂将赵XX及某经纪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X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判决赵XX给付赵XX、许XX违约金11.4万余元。赵X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责任划分不服,委托王欣雨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给付违约金,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违约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王欣雨律师代理赵XX提出以下上诉理由:首先,赵XX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无法履行时,已及时将情况告知某经纪公司,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十五日宽限期,不应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其次,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责任时,应当综合考量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过错程度及具体情节,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便存在损失,2023年9月28日之后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应当择一适用。被上诉人已收取5万元定金且未返还,不应再重复主张高达32.9万余元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二审立案后,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欣雨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磋商与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XX于2024年8月31日前给付赵XX、许XX违约金7万元(款项汇入赵X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二、如赵XX逾期未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应另行给付违约金3万元,赵XX、许XX有权按照10万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约定金额均不包括赵XX已经给付的5万元定金;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余元,由赵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减半收取700余元,由赵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