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樊X与被告丛X、石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6月6日,二被告因购买客车急需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原告同意后,通过某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笔5万元借款直接打入了被告石X的个人账户内。同年6月30日,被告丛X向原告补具借条一枚,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清,丛X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但双方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但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任何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樊X委托叶建驰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将丛X、石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石X虽未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焦点,叶建驰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辩论。首先,关于石X的还款责任,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某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5万元借款实际转入了石X账户,结合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借款用途,主张石X实际接收并使用了借款,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其次,关于逾期利息,叶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虽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叶建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5万元借款转入石X账户,足以认定石X为共同借款人,二被告应当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丛X、石X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樊X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3千元,本息合计5.3万元;二、被告丛X、石X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始按年利率6%计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及公告费400元,合计1500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