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陆X与被告杨X长期存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买卖往来。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X多次在陆X处购买苹果手机,共计七部,总价值4.4万余元。陆X主张杨X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杨X提交某银行电子回单,主张已支付4.5万余元。陆X则合理解释该款项系支付其他单据货款。一审法院采信陆X主张,认定杨X未偿还案涉款项,判决杨X给付陆X货款4.4万余元。杨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通过多笔转账结清货款。二审中,陆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叶建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杨X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案涉七部手机的货款4.4万余元。杨X在二审中提交了多组银行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其已付款。叶建驰律师代理陆X进行质证,指出杨X一审与二审提交的转账记录存在矛盾,且二审提交的转账记录实为支付双方其他批次货物的货款,并非案涉七部手机的款项,案涉货款并未结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杨X提交的证据无法将案涉手机款与其他款项进行明确区分。在法庭询问能否对账时,杨X自认因存在回收、退货等情况,无法对出具体账目。法院认定杨X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货款已支付完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X需支付货款并承担二审诉讼费九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