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宋X、刘XX、刘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刘XX诉称,被告宋X与刘XX系夫妻关系,被告刘X成与刘XX系父子关系。2013年11月10日,被告刘XX、刘X成因共同经营砖厂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共同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6月26日,被告刘X成再次在原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
被告宋X辩称,其与刘XX虽为夫妻,但对刘XX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故不同意偿还借款。被告刘XX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于2016年未经其同意将家中的制砖机设备拿走,该设备价值100万元且至今未返还,故不同意偿还借款。被告刘X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涉案借款是否属于被告刘XX与宋X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X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刘XX以设备被拿走为由拒绝还款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18万元数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刘XX与宋X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原告自认借款实际用于刘XX与刘X成共同经营的砖厂。因此,该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X主张不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针对焦点二,被告刘XX主张原告拿走其设备,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刘X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刘X成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索要即为借款期满,被告刘XX、刘X成即应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刘X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18万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刘XX、刘X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