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钟X与被告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叶建驰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2022年7月,被告史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X提出借款10万元。同年7月14日,钟X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为XXXX)分两次向被告史X名下银行卡(账号为XXXX XXXX XXXX XXXX)各转账5万元,共计交付10万元借款。被告史X口头承诺于同年7月30日还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史X并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且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X委托叶建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史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史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即逾期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个焦点,叶建驰律师在庭前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整理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予以确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针对第二个焦点,叶建驰律师基于专业判断,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借贷事实的发生过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书面或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面临法律障碍。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史X理应向原告钟X偿还借款10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依法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史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钟X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钟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余元,由被告史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