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高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区人民法院(2017)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叶建驰律师作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2014年1月28日,张X与高X、刘X签订《借据》,约定高X、刘X因工程需要向张X借款13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于2013年5月23日借出,2014年2月还清。此后,高X于2014年至2016年间分三次向张X偿还共计87万余元。二审期间查明,高X另用某轿车抵顶借款15万元,张X遂将诉请变更为要求偿还剩余借款2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涉案金额较大且无银行转款记录,又无利息约定,张X的主张有悖常理。高X辩称该款项为张X父母与其合伙搞工程的投资款,一审法院认为该辩解具有合理性,因张X未能进一步举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张X不服,委托叶建驰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30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以及刘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高X、刘X辩称,该款项实为张X父母与高X共同投资某水源井工程的合伙投资款,出具借据仅为证明张X父母的出资情况,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刘X对高X的施工项目及往来并不清楚。张X则主张,该笔借款与父母的投资毫无关联,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高X已实际偿还部分款项并以车抵债的行为,足以印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认可收到13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合伙投资款。若为投资款,高X不应向张X出具借据,也不应分次向张X偿还款项及用某轿车抵顶欠款。此外,借据上明确写明出借人为张X,高X、刘X在借据上签字,说明刘X对借款事实明知,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X、刘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X借款本金2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