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交公司为其所有的某AXXXXX号营运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10万元)。2017年6月25日,赵X驾驶该公交车行驶至某站点时,乘客李XX在下车过程中因车辆启动,被惯性摔出车外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李XX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李XX遂起诉要求某公交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在下车时被甩出车外,受伤时空均在车外,属于“第三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XX14.9万余元,驳回对某公交公司的诉请。某保险公司不服,以李XX属“车上人员”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李XX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其身份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其合理损失是否应当由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主张李XX下车时受伤属于车上人员,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理赔;而某公交公司及李XX则主张李XX已被甩出车外,属于第三者,应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其在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间身处何地以及是否实现最终目的为判断依据。本案中,李XX在下车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时其身体重心已经移至车外,应认定为“第三者”。某保险公司关于李XX属于“车上人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李XX保险金14.9万余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