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在某法院审理的(2022)某法民初字第193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被告石X找到原告王X,协商租用王X名下车辆某AXXXXX向某公司运输材料。双方约定自2020年6月19日起开始运输,按月支付运输费1.9万元。王X依约履行运输义务,至同年11月20日运输完毕。此后,石X陆续支付部分费用,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付。2021年4月1日,经双方核算,石X尚欠王X运输费3万余元,并亲笔签署欠条确认“欠机械费3万余元”,同时写明其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经王X多次催要,石X仅偿还五千余元,剩余2.5万余元未付。王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叶建驰律师、刘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X支付剩余运输款及违约金。诉讼中,因石X已偿还部分款项,王X变更诉求要求返还运输款2.5万余元。石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叶建驰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欠条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运输义务,被告出具的《欠条》确定的金额系双方对账的客观结果及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庭审中原告的自认及证据,确认被告应支付的剩余运费数额为2.5万余元。
针对焦点二,关于违约金诉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违约金事宜达成过约定,法院认定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剩余运费2.5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余元,由原告王X负担一百余元,被告石X负担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