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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叶建驰律师代理王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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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叶建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叶律师敏锐捕捉到“欠条”这一核心债权凭证,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链条,夯实了运输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的事实基础。其次,在诉讼策略上,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叶律师精准预判案件走向,主动核实被告还款情况并依法变更诉讼请求,避免了因诉求金额不实导致的败诉风险。最后,在庭审表现上,叶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合同效力及违约事实,促使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关于本金的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在某法院审理的(2022)某法民初字第193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被告石X找到原告王X,协商租用王X名下车辆某AXXXXX向某公司运输材料。双方约定自2020年6月19日起开始运输,按月支付运输费1.9万元。王X依约履行运输义务,至同年11月20日运输完毕。此后,石X陆续支付部分费用,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付。2021年4月1日,经双方核算,石X尚欠王X运输费3万余元,并亲笔签署欠条确认“欠机械费3万余元”,同时写明其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经王X多次催要,石X仅偿还五千余元,剩余2.5万余元未付。王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叶建驰律师、刘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X支付剩余运输款及违约金。诉讼中,因石X已偿还部分款项,王X变更诉求要求返还运输款2.5万余元。石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叶建驰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欠条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运输义务,被告出具的《欠条》确定的金额系双方对账的客观结果及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庭审中原告的自认及证据,确认被告应支付的剩余运费数额为2.5万余元。

针对焦点二,关于违约金诉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违约金事宜达成过约定,法院认定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剩余运费2.5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余元,由原告王X负担一百余元,被告石X负担二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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