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0年6月,某乡某院以建设园区、购买设备为由向臧X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3年,年利率10%,到期未还则本息计入次年本金。期满后某院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3月,某院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23年底尚欠本金20万元及利息42万余元,合计62万余元。臧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院偿还本息,并要求其举办单位某卫健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院偿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认定某院系独立事业单位法人,驳回了对某卫健局的诉请。某院不服上诉,主张未收到借款、涉嫌虚假诉讼等。二审期间,臧X补充提交了某院记账凭证及审计询证函等新证据。许欣婷律师作为某卫健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某院与臧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某院是否实际收到涉案借款;其二,某卫健局作为举办单位,是否应对某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某院坚称未收到款项,质疑现金出借的合理性。臧X则通过一审对账单及二审补充的财务凭证、询证函等证据予以反驳。针对焦点二,需审查某院的法人资格及其与某卫健局的责任边界。许欣婷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某院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债务应由自身独立承担,与某卫健局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院未能否定案涉协议及收据上印章的真实性。结合二审新查明的现金缴款单及两份询证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某院存入的20万元来源于臧X具有高度盖然性,且某院多次确认欠款事实。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关于某卫健局的责任,某院系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臧X要求某卫健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