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12月18日,原告李X与被告鲁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X将某市某乡某大队的15.8亩土地交予鲁X承包经营,承包费为一千元/亩,每年11月15日前交清,逾期需承担1万元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鲁X按约支付了2016年至2022年的承包费,但拖欠2023年及2024年承包费共计3.1万余元。李X多次发送催款短信给予宽限期,鲁X仍未支付。李X遂委托樊林卓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承包费及2万元违约金。鲁X辩称,因2023年及2024年遭遇大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果园受损,且李X未与其协商减免事宜,故未能交费,并提交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证据。
【争议焦点】
1. 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达到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2.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的自然灾害免责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鲁X已履行前期交费义务,果树种植投入大、周期长,仅因拖欠部分费用解除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故不支持解除诉求。关于承包费,鲁X虽提交气象预警,但未举证证明果园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及程度,其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法院支持李X索要3.1万余元承包费的诉求。关于违约金,因约定金额明显高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3倍分段计算。最终判决:鲁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3年及2024年承包费各1.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李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鲁X负担六百余元,李X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