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于X与被害人于X甲(殁年14岁)的继父于X乙曾因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06年1月1日下午,于X在村民家中打牌时遇到于X甲,便让其等自己打完牌后到家中商议于X乙欠款事宜。当日16时许牌局结束后,二人在于X家中发生口角。于X发现于X甲正在拿取家中铁盒内一千元以下的现金,心生愤怒,遂使用铁质话筒猛击于X甲头部,并扼住其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为掩盖罪行,多次转移并掩埋被害人尸体。2006年1月2日,被害人亲属发现其失踪后报警。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于X抓获归案。到案后,于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现场,挖出被害人尸骨及衣物。经法医鉴定,挖出的骨骼所属个体与被害人母亲李X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于X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定性。于X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没有打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第二,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于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案情并带领侦查机关取证,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主张被害人存在盗窃被告人财物并辱骂、激怒被告人的过错。第三,被告人于X的年龄认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的年龄应以国家机关登记的身份信息为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X因琐事以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被害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惩处。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定:首先,于X使用话筒猛击被害人后脑部要害部位,且系一击致死,结合其打击部位和力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其关于非故意杀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其次,于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带领侦查机关取证,使多年陈案顺利告破,依法构成坦白,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主张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最后,关于年龄认定,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其兄弟证言,应以公安机关查明的实际出生日期为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话筒、铁锹等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