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2年起,原告某租赁中心与被告陈XX、刘X超达成建筑设备租赁合作,原告将架子管等建筑用品运输至二被告承包的多个工地使用。工程完工后,被告使用完毕并向原告出具了结算书。经原告统计,被告应付租赁费用合计42万余元。然而,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就付款问题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长期拖欠租赁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租赁中心委托李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最初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4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与诉讼策略考量,原告在庭审中依法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万元。法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的具体金额认定以及后续还款方案的制定。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租赁费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结算书为证,但考虑到诉讼成本、执行难度及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李泽宇律师在庭审中协助原告调整了诉讼标的额,将诉求金额变更为10万元,以促成调解并提高款项实际收回的可能性。二被告对原告提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及欠款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具体还款期限和方式存在不同诉求。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成为本案调解阶段的关键焦点。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陈XX尚欠原告某租赁中心租赁费10万元,分5期偿还:被告陈XX于2026年7月25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6年8月25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6年9月25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6年10月25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6年11月25日前偿还3万元及诉讼费一千余元;二、如若被告陈XX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租赁费及利息(以剩余租赁费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与二被告于本案中别无其他纠纷。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