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批发部系经营新鲜水果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高X。被告马X因日常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采购水果货物,双方由此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期间,原告严X按照被告的要求,全面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结清相应货款。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原告业务员阿X于2025年12月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欠款6.7万余元的催款信息。被告收悉后对该欠款金额予以明确确认,并多次承诺尽快付款。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各种推诿,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批发部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7万余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不再主张支付利息。被告马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缺席审理,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马X是否应当向原告某批发部支付拖欠的货款6.7万余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拒不支付。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需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实名验证信息截图、业务员阿X的询问视频及员工证明等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并据此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马X欠付原告某批发部货款6.7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付原告某批发部的货款6.7万余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马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