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经营丝线生意。2018年10月29日,被告王X从郭X处购买锦纶丝2513.59千克,货款未支付,王X出具欠条确认货款总价值为6.9万余元。后经郭X多次催要,另一被告刘X于2019年5月偿还了2万元货款,剩余4.9万余元未支付。郭X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剩余欠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郭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泽宇律师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剩余货款4.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七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王X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刘X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针对焦点一,郭X已按约交付货物,王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理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针对焦点二,王X与刘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纺织生意。刘X虽否认对该笔债务知情,但其自认共同经营事实,且曾向郭X还款2万元。因此,该笔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郭X已交付货物,王X应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支持郭X要求王X支付货款4.9万余元的诉求。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刘X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民事权利。最终,某法院判决:一、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X欠款4.9万余元;二、被告刘X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