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从事食品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某。被告杨X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采购在售货品,双方建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被告杨X使用实名验证信息为其父亲杨X某的微信号与原告进行买卖事宜相关信息确认。截至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万余元未付,以致成诉。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4万余元并支付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认定以及欠款事实的确认。由于被告在交易中使用的是其父亲杨X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主体识别的复杂性。李泽宇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举证,结合交易习惯和实际履行情况,论证了被告杨X系实际买受人。经法院组织举证、质证,被告对上述案件事实以及在卷证据均不持异议,并明确表示同意付款。双方对欠款事实、金额及法律关系均达成一致,消除了主体身份上的争议。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X分130期清偿欠付原告某公司的货款6.4万余元,即自2026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按照每月五百元的标准逐月支付至2037年4月,剩余三百余元于2037年5月2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三、如果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付款的逾期情形,则案件受理费调整为由被告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且原告有权就案件受理费与剩余全部未付款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