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加工厂与被告李X存在用工事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5月起,李X在原告处担任机械工,工资按日结算,平时借支生活费,年底算账结清。2024年5月13日,李X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诊断为跟骨骨折。事后,李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某加工厂对该裁决不服,认为双方未达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被告工作时间灵活、不受考勤约束,且报酬支付不固定,双方仅为劳务关系,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李X则辩称其受原告经营者及其弟弟的指派管理,需汇报工作并请假审批,从事的工作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工作时间不确定,不受考勤制度约束,缺乏人身依附属性;且支付报酬的时间与金额均不固定,不符合工资发放的外在表现形式,双方仅为完成临时性工作而建立的劳务关系。被告则抗辩称,其日常工作需向原告管理者汇报并接受请假审批,存在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日常借支生活费、年底核算总工资的交易习惯,且原告曾为被告购买意外险以理赔工伤,其提供的劳动系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及赔款确认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接受原告指派与管理,从事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并由原告发放工资。上述情形已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综上,某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某加工厂与被告李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某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某加工厂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