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自2023年5月起在某厂担任机械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厂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13日,李X在工作时受伤并住院治疗11天。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某人社局认定李X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劳鉴委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并鉴定为九级伤残。李X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6万余元。某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李X的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某厂主张按李X签字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计算,月工资为四千八百余元,日工资为一百七十余元;李X则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的日工资为250元。第二,某厂及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以及是否应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某厂认为仲裁未追加保险公司属程序违法,且未扣除其垫付的二万三千余元及保险公司支付的九千余元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关于工资标准,某厂提交的工资表所载出勤天数与发放金额明显相悖,法院不予采信,依法确认李X日工资为250元,折算月工资为5437.5元。因某厂未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其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垫付费用,因李X仲裁时仅主张出院后复查的三百余元医疗费,未主张手术期间的费用,故不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且三方已签订赔款确认书终结保险理赔纠纷,无需追加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某厂向李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医疗费等共计225193元,驳回某厂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