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一某公司、被告二某公司因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某公司诉称,其长期为被告一各门店提供庆典服务,被告二系被告一门店之一。双方曾签订一年期《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一采购物料及验收付款流程,合同期内欠款已通过仲裁解决。原告主张合同期外为被告二提供服务产生费用1.4万余元,要求两被告支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一辩称涉案费用不在合同期限内,且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二辩称原告证据系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实际合作,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法院征得各方同意后,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被告一、被告二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主张的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围绕诉求提交了《合作协议书》、前案民事卷宗、仲裁裁决书、送货单、微信截图、工伤保险记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在前案中曾主张过本案款项,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责任主体,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二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二应支付欠款共计1.4万余元。原告主张被告一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相关约定,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货款1.4万余元;被告一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被告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