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某房产公司、李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某法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律师指出,本案系典型的“冒名股东”问题,核心争议在于张X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张X从未参与某房产公司的出资、设立、登记、管理及分红等事宜,亦未授权他人以其名义设立公司。张X在一审中请求确认其非某房产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要求涂销相关登记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张X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务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裁定驳回张X的起诉。张X不服,委托马洁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即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上诉人张X及马洁律师认为,本案系对自己不是公司股东的确认之诉,并非针对工商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院对某房产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决议等进行实质审查,认定张X未获授权且无成立公司合意后,张X才能取得涂销登记的依据。若涂销时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再提行政诉讼才符合逻辑。因此,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关于“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相关规定,结合张X要求确认非股东并要求涂销登记信息的诉求,本案应确定为民事纠纷并进行实质审理。一审法院径直驳回起诉明显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26)某法民初XX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