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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徐州XX公司、徐州XX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泉商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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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


负责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徐州XX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徐州XX公司、徐州XX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4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徐州XX公司、徐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柳XX


  • 2014-04-23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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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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