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
负责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徐州XX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徐州XX公司、徐州XX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4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徐州XX公司、徐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