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2月28日,朱XX在社交软件上看到高薪招聘广告,遂与境外人员联系,得知介绍一人出境可获150万余元报酬,便通过网络发布招人广告。被告人任XX为获取报酬与朱XX联系,安排何X己隐瞒真相、骗取出入境检查机关核准出境,但何X己出境时被拒绝而未果。后任XX层层联系何X庚、被告人叶XX、陈XX等人,上述人员为获取高额报酬,最终安排柳XX、朱XX等人前往某国。2025年3月28日,任XX等人收取一千余元签证费后,安排柳XX、朱XX等人乘车前往某国。当日17时许,柳XX乘坐上线车辆后失联,朱XX未敢上车后回国。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叶XX,叶XX告知其在某市某大厦的位置后被带回调查;任XX接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任XX、叶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某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仅实施了介绍他人给上家的行为,后续参与度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叶XX为收取不合理报酬,组织他人隐瞒真相骗取核准出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被告人仅实施介绍行为,后续参与度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未实际获利。综合考量,法院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余元;被告人叶X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余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