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2月9日,某银行与杨XX签订《个人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总额为1万元,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循环放款,单次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执行年利率为4.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2021年2月15日,某银行依约向杨XX发放贷款九千余元。然而,杨XX自2021年10月9日起开始逾期,经某银行多次催收仍未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2月9日,杨XX尚欠借款本金四千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某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王菲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XX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杨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银行与杨XX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杨X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三是某银行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依据和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由于杨XX未到庭答辩,法院重点审查了某银行提交的系统身份核查、借款合同、贷款台账、还款通知单及催收记录等证据,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杨XX的违约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杨XX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XX未依约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某银行要求杨XX支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某银行借款本金四千余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9日的利息为四百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杨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