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程序开发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月应发工资为九千元,实发七千余元。某公司为刘XX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3月,工资支付至2024年2月。2024年3月16日,刘XX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发生口头争执,此后未再提供劳动。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了工作交接事宜。2024年4月23日,刘X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经济补偿3.3万余元及代通知金七千余元。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刘XX不服,委托王菲律师诉至法院,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8.1万元,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及代通知金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性质,即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应支付赔偿金,或是协商一致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第三,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某公司辩称未发出解除通知,系刘XX私自离开构成旷工,且诉讼中主张赔偿金违反仲裁前置程序,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王菲律师则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离职及工作交接达成一致,系某公司提出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虽未明确发出解除通知,但已就工作交接进行协商,且某公司停缴社保、停发工资,综合认定离职系某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刘XX2024年2月至3月16日期间拖欠工资1.1万余元;某公司支付刘XX经济补偿4万余元;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