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4月16日,邹XX乘坐刘XX驾驶的汽车来到某市。17日0时许,邹XX在某小区地下车库,使用破窗器砸坏于某丁的某汽车车窗,盗窃现金五百元;随后砸坏张XX的某汽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事后,邹XX联系刘XX接应,并支付车费一千二百元。刘XX在明知邹XX系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接送并提供帮助。案发后,刘X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邹XX盗窃张XX车内现金的具体数额,公诉机关指控为18万元,而邹XX辩称仅盗窃8.2万余元;二是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针对数额问题,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实验,结合监控视频与被害人陈述,认定被盗现金为18万元。针对刘XX的量刑,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邹XX、刘XX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邹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认定其盗窃数额为18万元。刘XX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决:邹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责令邹XX退赔被害人张XX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