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第三人雷X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于2023年经某法院调解离婚。被告王XX与刘XX于2014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非婚生女王某乙。XX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王XX抚养,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并自愿给付王XX补偿金10万元。同日,雷X未经苏X同意,将10万元款项给付王XX。此前,苏X曾起诉请求确认雷X对刘XX的赠与行为无效,历经(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及(XXXX)某法民终字第XX号判决书审理,均被驳回。为挽回财产损失,苏X委托李泽宇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不当得利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审查认为,虽当事人相同,但本案诉讼标的为10万元,诉讼请求为退还不当得利,与前案确认赠与无效的标的和请求均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二、案涉1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指出,金钱为高度可替代的种类物,雷X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给付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违背公平原则,赠与行为全部无效。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责任主体。法院认定,雷X代刘XX支付补偿金,实质使刘XX免除债务并取得财产利益,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刘XX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苏X10万元;二、驳回原告苏X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