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尹X与被告刘XX系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22年2月,被告刘XX声称其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尹X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尹X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与帮忙,同意出借资金。2022年2月20日,原告尹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刘XX实际支付了借款共计5万元。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XX于2022年3月向原告尹X补具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同年4月30日。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刘XX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尹X在此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刘XX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分文未还。至起诉之日,双方仍未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尹X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XX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刘XX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尹X与被告刘XX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原告尹X主张的5万元借款本金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与证据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刘XX缺席且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需依法对原告单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原告代理人李泽宇律师向法庭详细展示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凭证以及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法庭需综合审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判断资金交付事实是否发生、借贷合意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尹X主张被告刘XX尚欠其借款5万元,并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款凭证、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内容详实,且与原告尹X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鉴于被告刘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现原告尹X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尹X借款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余元、保全费500余元,均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