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进出口公司于201X年12月1日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约定了运输要求、费用及结算方式等,合同期限至2020年X月30日。双方约定结算时间为当日对账,无异议后45天内结款,原告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X年起,原告依约提供运输服务并按月对账开票,但被告某进出口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导致大额运费逾期。截至201X年X月24日,被告未再支付运费,但仍继续下达运输指令至201X年11月。期间原告共开具13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0万余元运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运费及逾期利息。另查明,原告曾起诉被告高X、李X,后因自认二人系履行职务行为,自愿撤回对该二人的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告某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付的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被告某进出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高X辩称其作为被告不适格,原告已撤回对其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运输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对账及开票时间,被告最迟应于201X年X月2X日完成付款,逾期利息应自次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运输公司支付欠付运费10万余元;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以10万余元为基数,自201X年X月2X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