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李X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李X辩称,其系因家庭原因心情烦闷,将车停至路边后下车饮酒,并无酒后驾驶行为。辩护人焦X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针对指控事实与证据展开全面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是否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本案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首先,关于饮酒时间,李X坚称系停车后饮酒,而控方依据血液鉴定意见及执法记录仪主张其系酒后驾车。其次,关于证据瑕疵,辩护人指出:血样提取后未当场封存且未摇晃防凝固,存在污染可能;首次讯问笔录可能在李X高度醉酒、意识不清状态下作出,程序违法;执法记录仪视频断断续续,未客观全面记录事实;关键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言不应采信;且侦查机关未依法调取李X丢弃的酒瓶等关键物证,导致证据灭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法记录仪、车辆行驶轨迹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X酒后驾车的事实。李X关于停车后饮酒的辩解与客观证据矛盾,且前后供述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血样提取及鉴定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血样同一性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最终,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