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于2025年8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试用期工资三千元,转正后工资三千余元加提成。2025年12月18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4日。2026年1月,某公司依据考勤记录认定张X存在多次漏打卡及旷工行为,经核对后将其辞退。张X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张X2026年1月工资三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张X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6年1月工资三千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千余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余元。某公司辩称解除系合法行为,且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某公司解除与张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张X主张合同系补签且甲方信息空白。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于2025年12月18日签订书面合同,且张X本人签字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张X主张X公司单方违法解除。某公司则主张张X存在多次旷工及未按要求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视为认可某公司已履行订立合同义务,故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累计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张X已签字确认。证据显示张X存在漏打卡及旷工行为,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或有正当理由,其行为已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某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X支付2026年1月工资三千余元;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张X负担五元,某公司负担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