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轨道公司、某建设公司及刘X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劳务公司在某市某区某建设项目-某路西延建设项目中提供劳务服务。某轨道公司将项目土方及给排水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合同总价1194万余元。某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刘X甲与某劳务公司确认工程量,总产值806万余元。工程完工后,扣除已付款项,尚欠劳务费153万余元。某劳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1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费等。某轨道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已付清1190万余元款项;刘X甲辩称签字系职务行为;某建设公司对欠付本金认可,但拒付利息及保全费用。原告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唐安,被告刘X甲、某轨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轨道公司、刘X甲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逾期付款利息及保全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与计算标准。成唐安律师在庭审中通过详细梳理三份分包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某轨道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刘X甲签署确认表属职务行为,从而精准锁定实际付款义务人为某建设公司。同时,针对利息起算点及保全保险费的合理性,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辩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实际接受劳务方,应支付劳务费153万余元。因其未及时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某轨道公司已付清款项,刘X甲系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系合理支出,由某建设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劳务费1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保全申请费五千元;驳回某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