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原告闫X与王XX、肖XX、肖XX在某市某乡指定场所伐树。同年5月4日,闫X在标记树长时,被王XX锯断的树木砸伤,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闫X遂诉至法院,要求王XX、肖XX、肖XX、某公司及王XX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26万余元。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成唐安律师代理诉讼,辩称其与王XX等人系承揽关系,按吨结算报酬,并非雇佣关系,且未直接联系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法有据;二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三是五被告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责任。其中,核心争议在于界定某公司、王XX与王XX等人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或选任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肖XX、肖XX自带工具伐树,不受某公司指挥管理,双方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与从属关系,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故与某公司、王XX成立承揽关系。原告由王XX等人雇佣并按日支付工资,与三人成立雇佣关系。某公司及王XX未实际雇佣原告,且无强制性规定要求伐木需持证上岗,故不承担雇佣及选任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担30%责任,王XX承担50%,肖XX、肖XX各承担10%。最终判决王XX赔偿10万余元,肖XX、肖XX各赔偿1.9万余元,驳回原告对某公司及王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