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锋、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原告完成门窗供货、安装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并且交付业主使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约定结算总价 3% 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限届满后,原告完成维保义务,提交质保金申请材料,但被告以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原告未履行请款流程、结算已放弃索赔权利等理由,拒不返还质保金。原告多次沟通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承担逾期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李东锋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全套案卷材料,包括门窗供货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协议书、质保验收报告、物业确认文件等,梳理项目施工、竣工交付、结算、质保期满完整时间线。本案庭审抗辩焦点较多,被告从案由定性、付款前置流程、结算免责条款、违约金扣除宽限期、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多个角度进行抗辩。代理律师重点论证门窗供货安装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被告主张结算协议已经放弃违约金的抗辩,拆解结算条款真实含义,指出该协议仅针对工程量价款结算,并未放弃质保金逾期违约索赔权利。律师对质保期起算节点、质保金支付条件、逾期利息计算依据逐项进行举证说理,同时客观分析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风险,向法庭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促使法院支持质保金及逾期利息的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门窗供货安装包含封堵、防水、防雷等施工内容,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结算协议书仅针对工程价款结算,不能推定原告放弃主张质保金逾期利息。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出法定 18 个月行使期限,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434009.63 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434009.63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自 2024 年 4 月 20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29 元,由被告承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