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鲁X于2015年9月入职某公司,后与某股份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2022年7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鲁X工资,且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此外,某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代扣公积金名义每月从鲁X工资中扣除一千六百余元,但实际缴纳金额远低于扣款金额。2022年8月,某公司未经协商,通过短信单方面通知鲁X跨部门调岗。鲁X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协商,某公司随后以鲁X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认定其旷工,并扣除当月工资四千余元。2023年2月,鲁X以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保、公积金为由,向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鲁X对部分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及某股份公司支付克扣及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单方面跨部门调岗及据此扣除2022年8月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二,某公司代扣公积金差额是否构成克扣工资,是否应予返还;第三,某股份公司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与鲁X协商即单方调岗,且未证明调岗合理性,该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鲁X提供了打卡及工作记录证明其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某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工资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公积金代扣差额,用人单位代扣的公积金属于工资一部分,某公司实际缴纳金额低于扣款金额,构成克扣工资,应予返还。因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形,鲁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某股份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多扣工资4.4万余元,支付拖欠工资12万余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某股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