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
【法院】某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人苏XX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一审刑事辩护。
【案情经过】2014年,某公司与苏XX签订合作协议,由苏XX负责该公司在福建区域的业务开展,并约定盈利分配方式。在开展业务期间,苏XX为了其设立的分公司在签订招投标代理等业务时提供便利,授意苏XX伪造某公司的印章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的私章。苏XX遂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制假人员,提供样本,伪造了某公司印章4枚及高X私章1枚。同时,苏XX还让苏X欣(另案处理)去伪造某公司印章1枚及高X私章1枚。案发后,涉案印章被公安机关提取。经某鉴定所鉴定,涉案印章均系伪造。苏XX、苏XX使用该伪造的印章开展了多项业务,直至2017年1月,苏XX等人以某公司名义开展施工招标时出现问题而案发。2018年7月13日,苏XX被抓获;同年7月16日,苏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苏XX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否因得到某公司的默许而不构成犯罪;第二,苏XX具备自首、初犯等情节,能否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叶芳芳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苏XX系在苏XX授意下实施伪造行为,其主观上认为该行为已得到某公司的默认,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此外,苏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律师建议法庭对苏XX免予刑事处罚,或至少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伪造行为得到公司默许的辩解,法院认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常理,即使得到默许,其行为仍属于伪造公司印章,不影响罪名成立。但法院采纳了部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苏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苏XX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1. 因业务开展便利,受他人指使或与他人共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面临刑事指控的客户;2. 主观上认为伪造印章行为得到了相关公司的授权、口头同意或默许,但客观上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户;3. 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争取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轻判的客户;4.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需要专业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