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11日,被告张XX、朱XX以经营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XX借款220万元。杨XX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三笔将借款本金全额交付给被告。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双方经协商于2025年2月6日签订《还款承诺协议》,明确约定了2021年至2026年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分期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某公司亦在该协议上盖章予以确认,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然而,被告仅偿还了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5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巨额利息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XX委托柴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20万元、利息45万余元及律师费5万元,合计270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关系及《还款承诺协议》的效力认定,特别是某公司作为法人盖章确认后,其与实际借款人张XX、朱XX之间的债务承担主体及责任划分问题;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计算标准与总额,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情形;三是在被告当前资金链紧张、一次性清偿能力不足的客观情况下,如何设计兼顾原告债权安全与被告履行能力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置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XX、朱XX分期向原告杨XX偿还合计270万余元款项。具体还款计划为:2026年9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偿还2万元;2027年1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偿还5万元;2028年1月至7月每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此外,于2027年2月6日偿还12万元,2028年1月26日偿还60万元,2028年8月25日前偿还25万余元。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需承担违约金35万余元,同时原告杨XX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保全费0.5万元由被告张XX、朱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