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 乐检刑不诉〔20xx〕xxx号
被不起诉人: 李X(化名)
辩护人: 郑伟海,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李X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XX储蓄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好处费。2021年4月4日至4月6日期间,该农业银行卡流入多笔诈骗资金,涉及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X某等多人的被诈骗款项;XX储蓄银行卡同期流入金额达8.6万余元,其中涉及被害人肖某某的被诈骗款项。
2023年1月9日,李X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但因多次传讯不到案,2024年1月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因病于同年1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难点在于:李X提供两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卡内流入多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李X曾因“多次传讯不到案”而被再次刑事拘留,这一不利情节对争取不起诉造成了较大障碍。如何在存在不利情节的情况下,仍然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挑战。
办案经过:
郑伟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不起诉辩护策略。
一是确认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 郑伟海律师协助李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定幅度;同时确认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这两项法定从宽情节为不起诉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积极沟通、争取从轻处理。 尽管李X曾因“多次传讯不到案”存在不利情节,但郑伟海律师仍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商,围绕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力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李X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是退出违法所得。 李X到案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效消除了非法获利、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为不起诉决定奠定了事实基础。
案件结果: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李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X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
李X无犯罪记录,不受刑事追诉。
郑伟海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在李X已构成帮信罪且存在“多次传讯不到案”不利情节的困难局面下,郑伟海律师坚持围绕“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坦白”进行辩护,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争取从轻处理,最终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郑伟海律师在轻罪案件中“早介入、勤沟通、不放弃”的出罪辩护能力——即使存在不利情节,仍能以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的最佳结果。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