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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校大学生提供多张银行卡及支付账号协助转移资金,郑伟海律师以从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组合辩护,成功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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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海律师在本案中以“在校大学生”身份为切入点,精准论证从犯地位、指导家属赔偿谅解、全面梳理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将“情节严重”的掩隐罪转化为不起诉,为在校大学生保住学业前途和无犯罪记录。

案件详情

审理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 乐检刑不诉〔20xx〕xxx号

被不起诉人: 孙X(化名)

辩护人: 郑伟海,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X(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转移的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卡、金融支付账户等多个网络支付账号和密码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并在他人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帮助。期间,上述账号内转移了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孙X非法获利若干。2024年4月8日,孙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难点在于:孙X提供了多张银行卡及多个网络支付账号,并协助刷脸验证、取现,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在校大学生,一旦被定罪判刑,将对其学业和未来人生造成毁灭性影响。如何在“情节严重”的不利事实面前,为在校大学生争取不起诉,是本案辩护的最大挑战。

办案经过:

郑伟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针对当事人“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制定了以“从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为核心的不起诉辩护策略。

一是推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郑伟海律师指导孙X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翁X,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显著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的事实基础。

二是精准论证从犯地位。 郑伟海律师深入论证了孙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孙X系为赚取好处费提供银行卡及支付账号、协助刷脸取现,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策划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三是全面梳理多重从宽情节。 郑伟海律师系统梳理了孙X的全部从宽情节:孙X系在校大学生,涉世未深、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四是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郑伟海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孙X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从犯、初犯、在校大学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叠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孙X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孙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孙X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被扣押手机予以发还,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罚没。

孙X无犯罪记录,可继续完成学业,不受刑事追诉。

郑伟海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在孙X构成掩隐罪且“情节严重”的不利事实面前,郑伟海律师精准把握“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以“从犯定性+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组合辩护策略,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是通过指导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将“情节严重”的构罪案件转化为不起诉结果,为在校大学生保住了学业前途,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年轻人人生的毁灭性影响。本案充分体现了郑伟海律师在轻罪案件中“以多重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的精细化辩护能力,以及在守护年轻人前途方面的专业担当。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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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郑伟海律师,乐清柳市人,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执业于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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