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许XX与杨X于1999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杨X与王X系小学同学,两人于2014年聚会后重新联系并发展成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交往期间,杨X通过微信向王X转账190余笔,累计金额达25.8万余元。许XX发现后,认为杨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杨X对王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王X返还25.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款项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赠与无效并要求王X返还。王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款项系双方经济往来、信用卡加油还款及代还车贷等,并非无偿赠与。刘莹律师接受许XX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证据,积极应诉,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及返还责任。上诉人王X主张,其与杨X之间的微信转账系双方往来款,部分款项系杨X使用其名下信用卡加油后的还款,还有部分系杨X偿还由其顶名办理的购车贷款。为此,王X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微信账单、车辆行驶证、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上诉人许XX则坚称,王X明知杨X有家庭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涉案款项系杨X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赠与。王X的辩解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不能以此对抗原配妻子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诉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应属无效。关于赠与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已作出详细评析,二审予以确认。针对王X的上诉主张,法院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其主张的加油款与信用卡还款金额并不完全一一对应,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信用卡款项均系杨X消费使用。因此,法院对王X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并指明其与杨X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可另行提起诉讼。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杨X向王X赠与25.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王X需向许XX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5.7万余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