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供应站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氧气、氯气等工业气体,双方累计交易金额达19.3万余元。在交易过程中,被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了部分货款。然而,在原告完成全部货物交付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结清尾款。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被告仍剩余7.3万余元货款拖延未付。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供应站委托刘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3万余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二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刘莹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说理。首先,针对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刘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记账本、某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双方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已按约全面履行了交付气体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其次,针对欠款金额,虽然原告起诉时主张欠款为7.3万余元,但刘莹律师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配合法院对账目明细进行了严格审查。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银行回单及其他在卷证据,最终查明并认定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7.1万余元。此外,针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刘莹律师指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于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气体,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给付货款的对价义务。现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通过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及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7.1万余元货款,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7.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超出认定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供应站货款7.1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某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减半收取八百余元,保全费七百余元,均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