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案外人郭X将其名下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5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23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高X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楼北侧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郭X驾驶的涉案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某市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X无责任。
随后,涉案车辆被送入某汽车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八千余元。郭X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索赔申请,并签署了实物赔付确认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确认车辆修理完毕后由某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结算,并授权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方高X享有追偿权。某保险公司依约向某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八千余元修车费,依法取得了对高X的代位求偿权。因高X未予赔偿,某保险公司遂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X给付垫付的修车款八千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对高X的代位求偿权,以及高X是否应当承担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高X对某保险公司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均表示认可,对事故责任认定及维修金额无异议,但辩称自身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该笔款项。因此,本案的核心在于审查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是否成就。刘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保险事故系由第三者造成;三是保险人已实际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某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与郭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关系,且某保险公司已实际赔付了郭X的车辆损失。高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依法取得向高X代位追偿的权利。高X对诉讼请求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代位赔偿款八千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