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鲁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X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诉称,2024年2月2日18时许,鲁X甲驾驶四轮电动车未按信号灯通行,在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街交叉口与秦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某交警大队认定,鲁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秦X无责任。秦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客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14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该客车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用1.1万余元。原告依约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全额支付了该笔理赔款,并与秦X签订了机动车保险损失确认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等文件,依法取得了向被告鲁X甲追偿1.1万余元的权利。因被告未予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的修车款1.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鲁X甲未到庭而未进行实质性法庭辩论,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及被告鲁X甲是否应当承担涉案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
具体而言,需审查以下事实与法律问题:第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即鲁X甲是否确为全责方;第二,原告是否已实际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即是否已向被保险人或维修方实际支付了1.1万余元的车辆维修费;第三,原告是否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程序,取得了向全责方鲁X甲代位求偿的权利。上述焦点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鲁X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并负全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履行了理赔义务后,合法获得了向被告的追偿权。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鲁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1万余元;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十余元,减半收取四十余元,由被告鲁X甲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