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郑X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杨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郑XX左胫骨平台骨折等受伤。某交警大队认定杨X承担全部责任。杨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昆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XX支公司投保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郑XX诉至某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6.1万余元。一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及杨X赔偿郑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1万余元。郑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增加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汽油费及拐杖费等。刘莹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XX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郑XX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及去异地鉴定的护工费是否应予支持,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被推翻;2. 郑XX虽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退休金,但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成立,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实际收入减少;3. 郑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汽油费、拐杖费等尚未实际发生或缺乏证据支持的费用,是否应由侵权方及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郑XX二审提交的邻居证明、视频等新证据不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其主张的额外护理费及护工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误工费,郑XX已领取退休金,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劳动工具照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减少的误工损失。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汽油费、拐杖费等未提供证据证明,均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余元由郑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