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X等十二名原告系被告某公司招用的工人。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十二名原告工资共计15.6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确认尚未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并承诺在公司恢复生产后陆续支付。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恢复生产,也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认为欠条中关于“恢复生产后支付”的约定显失公平,若被告一直不生产,原告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十二名原告共同委托刘莹律师,在收集了劳动仲裁通知书、工资欠条、员工工资明细表等关键证据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15.6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认定及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庭审中,被告对拖欠工资的事实、欠条的真实性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辩称公司目前经济状况不佳,处于停产状态,暂无给付能力。此外,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中涉及第三方税费服务费,实际欠付金额无法确定,但因工厂停工,证据暂时无法提供。针对被告的抗辩,刘莹律师指出,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及员工工资明细表已明确载明了欠付金额,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劳动义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被告未及时足额给付系违约行为。关于工资金额,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庭后提供的工资表与所欠原告工资一致,法院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15.6万余元劳动报酬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十二名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5.6万余元(其中杨XX1.2万余元、蔡某乙1.7万余元、王XX1.3万余元、胡XX五千余元、殷某戊七千余元、杜某己1.3万余元、刘XX1.3万余元、吴X辛四千余元、王某壬1.7万余元、赵X癸1.1万余元、陈某甲四千余元、成某乙3.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